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1-29 】 【选择字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的对象。

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是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在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核制度。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州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县(市、区)登记管理考核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事业单位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由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在登记核准的职责任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已开展的各项活动是否与上级机关核准的职责任务相一致;

(二)本年度完成各项职责任务的工作计划、具体措施和相关规章制度;

(三)上一年度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单位年度审验的情况;

(五)履行职责任务的能力情况(包括人员结构、设备、应当具备的资质、执业许可等);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行、使用、损益以及发挥效益的情况;

(七)机构编制规定、纪律的执行、遵守情况;

(八)办公场所的占有情况;

(九)变更登记的办理情况;

(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十一)主管部门需要考核的有关事项;

(十二)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必须以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采取定性定量、实地考察、座谈汇报、讨论分析、综合评价、群众测评等方法进行。

第九条考核工作要结合行业特点,与行业考核相结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对开展活动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进行重点考核。

第十条考核工作的基本程序:

告知:登记管理机关在考核前15日,将考核的时间、安排等事宜告知被考核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被考核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接受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考核:考核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认定: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考核工作小组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后,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优良,60—79分的为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为优良的事业单位,本年度年审直接确定为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事业单位,仍按年审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本年度年审确定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

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对两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事业单位,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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